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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4年02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4年02期-人生就是搏尊龙


《民法典》背景下的公司法修改:新《公司法》会长解读



特约主持人

赵旭东

编者按语


2023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表决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本轮修订启动于2019年,历时四年,四经审议,最终以总条文数266条的正式文本公布,可谓历时长、内容多、变动大。为做好新《公司法》的宣传和阐释,并为立法研究和制度实施提供一些启发和借鉴,本刊诚挚邀请了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聚焦我国新《公司法》修改所涉及的重要问题、修订内容、主要特点、重要意义、重大制度的突破和创新、亮点与不足、重要新规条文的实施等视角展开研究探讨。


新《公司法》若干重要问题解读(笔谈)


作  者: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周林彬,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友苏,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摘  要:新《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赵旭东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和法律后果、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和控股股东义务这五个关键领域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周林彬教授集中解析了“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章,认为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通过新设这一章积极回应了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本土实践”与“中国问题”,给出新时期国有企业治理的“中国方案”, 推进了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设计,重塑了国有企业的规范体系。刘凯湘教授对本次《公司法》修订中与公司资本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展开解析,包括限期认缴制、新增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规则、董事会的催缴出资义务、股东失权制度、董监高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类别股的规定、授权资本制等。赵万一教授深入探讨了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认为新《公司法》既坚持了其商法属性,同时又充分考虑了《民法典》的既有制度内容,适当兼顾了与《民法典》之间的制度衔接关系,从而既为科学解决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提供了理念和制度支持,也为中国式法律制度体系的创建提供了完美的立法实践样本。周友苏教授深入解析了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股东出资缴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失权、股东出资责任这四条新规定,认为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这些新规定,积极回应了我国自2013年以来公司数量大幅增长所带来的股东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的现象突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态势等问题,极大地强化了保护债权人的力度。李建伟教授深入解析了《公司法》修订中与法定代表人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认为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较之以往更加体系化,并有望基本解决困扰公司实践许多年的诸多难题,但其中亦存在不完全规范的问题。


关键词:新《公司法》;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法定代表人制度


《民法典》的解释和适用:《合同编解释》专论


民事司法解释的历史性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亮点评述


作  者:孟勤国,武汉大学法学院弘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是民事司法解释历史性进步的重要标志。《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坚守民事司法解释的法律定位,较为准确地把握了《民法典》立法原意,压缩了《民法典》有关条款或多或少的争议或歧义空间,其中,合同解释规则堪称典范。《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充实民事司法解释的基本功能,以更为具体、明确、肯定的行为规则强化《民法典》有关条款的确定性,其中,清晰合同行为的识别标准、填充合同行为的场景因素尤为出色。《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运用40余年的民事司法解释积累的经验,自觉避免以往时有的路径选择不当的情形,形成固定词句含义与范围、指引合同行为与裁判、强化裁判程序与功能的鲜明特色。《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历史性价值与意义应当得以彰显和认同,以便未来的民事司法解释自觉前行。


关键词:成文法;司法解释;合同编通则;历史性价值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合同订立制度的发展


作  者:石宏,法学博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原民法室副主任。


摘  要:合同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践性和理论性最强、最易产生适用争议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尊重民法典立法原意的基础上,针对合同订立规则在司法适用中面临的难题和争议点,对合同成立的认定标准、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预约合同的认定与违约救济、格式条款的认定和订入合同等重要内容作了细化和发展。这些亮点和发展对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合同编,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司法实践,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合同编解释;合同订立;预约合同;格式条款


论其他人格标识符号对姓名权、名称权保护规定的参照适用


作  者: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民法典》第1017条采“具体列举+概括规定”的方式,将姓名、名称之外的其他人格标识符号纳入现行法关注和保护的范畴,当这些人格标识符号具备《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的条件时,即可参照适用姓名权、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其中,对于该条规定的人格标识符号范围的认定,应当结合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的方法而采识别标准,将那些能够在民事主体的社会交往中使民事主体彼此区分开来的人格标识符号都纳入现行法的关注范围来。对于不确定概念“一定社会知名度”,应采对应关系标准认定,并通过综合考量案涉人的因素、空间因素、时间因素等,来增强相应法律效果评价结果的说服力。对于“足以造成公众混淆”,应当从主体、原因和结果三个方面来把握,从而在与“一定社会知名度”相协调的前提下,共同作用于其他人格标识符号是否参照适用姓名权、名称权保护的相关规定的认定。


关键词:《民法典》第1017条;姓名(名称)权;人格标识;一定社会知名度;公众混淆


涉外法治研究



新营商环境评估“促进市场竞争”指标的竞争法回应


作  者:孙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公欢,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摘  要:世界银行开启的升级版营商环境项目b-ready体系中增加了唯一的新指标“促进市场竞争”,旨在从市场竞争的法规质量、促进竞争的公共服务充分性、促进竞争的关键服务效率三个方面,系统评估经济体的可竞争水平。促进市场竞争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关键,但是“促进市场竞争”指标与我国竞争法体系存在兼容性问题。基于此,应当遵从“中国道路”的逻辑提出“促进市场竞争”指标的中国方案,分类推进“促进市场竞争”指标,同时试点并推广公平竞争指数。针对我国竞争法规制的不足,一方面要从推动国有企业参与公平竞争、优化反垄断法及其实施、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保障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等方面进行指标的对标性改进。另一方面要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强竞争执法和实施竞争倡导等方面促进营商环境的综合性提升。


关键词:b-ready项目;营商环境评估;促进市场竞争;竞争法


论我国未生效商事条约的法律适用


作  者:吴永辉,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研究员。


摘  要:未生效商事条约的法律适用不仅可以增强准据法的灵活选择与商事裁决的可执行性,还可以进一步扩展条约适用范围并不断促进国际商事规范的统一。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失效后,未生效商事条约得以“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唯一表征性条款也失去了法律依据。为完善私法性条约的国内法律适用理据,并建立国内法与涉外法多元统一的私法条约适用模式,我国一方面应确立依职权适用未生效条约的准据法调适制度,强化替代性商事条约的补充适用功能;另一方面,我国还应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对“交易习惯”的最新识别与认定,准确理解《民法典》第10条“习惯法”的含义,在法律渊源体系中确立国际通用未生效商事条约的“习惯法”地位,为司法机关扩大适用未生效商事条约提供权威的正式法律依据。


关键词:未生效商事条约;准据法;国际商事法庭;《民法典》第10条;交易习惯


初创学者佳作



合规视角下数据要素的分类分级管理机制研究


作  者:黄伟庆,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挂职)。


摘  要:科学、合理的数据分级分类机制是进一步开展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及数据市场要素流通的必要前提。然而,当前我国数据分类分级规范存在横向统一性规定缺失、具体标准失范、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在数据的流转使用过程中,只有从数据的持有者、数据传播过程、市场规则机制、公共管理秩序四个维度,按照既定的数据类型和级别设定,并结合实际业务需求进行更为高效、完善而有区别的针对性保护,才能促进数据保护和要素市场安全。数据要素分类分级制度的规范化展开,应当在横向上进行数据要素分类分级管理的规范立法,授权专门的数据合规单位负责全国性整体统筹,由各地区、行业、单位根据各自领域和人生就是搏尊龙的业务范围内的实践需求具体实施。同时,在责任分配机制上,按照行业自治、企业合规、行政监管、司法处罚四个向度确定责任主体;在模式上注重行业发展的阶段适应性,强化追责机制,实现法律责任、行业责任相统一,具体方法要求企业合规和业务考核相衔接。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据分类分级;数据管理;数据要素;数据安全


原因自由行为的例外模式:反思、证成与适用


作  者:方子轩,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原因自由行为是无法避免“例外”的法律形象,前置模式无法回避不法认定的例外,例外模式也无法回避归责判断的例外。前置模式将原因自由行为视作不法问题而非归责问题,不仅存在本质性的错误,也难以真正贯彻到底。传统例外模式的缺陷在于立法依据的欠缺和理论基础的薄弱。对此,前者可以诉诸《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将之视作处罚原因自由行为的“注意规定”;后者可以诉诸特别归责的思想并引入负担违反的概念。根据归责的“答责对话模式”,负担违反的后果是使行为人丧失援引归责阻却事由的权利。在例外模式中,成立故意犯罪无须“双重故意”,行为人对原因行为有避免可能、对嗣后实施的犯罪有预见可能即为已足,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仍有存在的必要。作为特别归责的体现,原因自由行为对于“先前过错”的归责具有建构性的意义。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 例外模式; 特别归责; 负担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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