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旁听生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政法学院旁听生管理暂行办法-人生就是搏尊龙
为了满足社会青年、企业职员等接受高等教育课程进修的需要,我校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接收一定数量的本科课程进修旁听生。为规范校外人员来我校旁听课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旁听条件
(一)申请旁听者原则上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
(二)无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身体健康,品行良好。申请时需提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体检资料。
(三)旁听生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我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办理旁听手续
申请旁听者必须持本单位(或村委会、街道办)介绍信、学历证件及本人免冠一寸照片四张,并出具本人身份证到教务处办理旁听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旁听课程(专业)自愿申请。申请人先从教务处网页下载《上海政法学院旁听生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申请书,本人签名,经学院审核批准后,由学院走内部请示,并经教学处、学工部等相关部门审批,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凭教务处出具的所修学分统计表到学校计财处缴纳旁听费。
(二)申请人将申请书原件及缴费收据复印件,4张近期本人一寸照片到教务处办理旁听手续,并填写《上海政法学院旁听生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教务处留存,一份交学生工作办公室。
(三)教务处在验明缴费收据和审核情况登记表后,安排课程,安排旁听生的学习和考试。
三、旁听生的管理
(一)旁听生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归口管理,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安排相关辅导员管理。
(二)在学院住宿条件许可的条件下,旁听生在缴纳住宿费后,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安排在校住宿。
(三)学校不保证供应教材,旁听生可持课表到学校教材供应点购买教材。
(四)学校不负责办理图书资料借阅等事宜。旁听生可凭学费缴纳收据办理饭卡在学校食堂就餐。
(五)旁听生在校听课期间不具有学籍,且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擅自参加其他未选课程的教学活动。否则,取消旁听资格。
(六)旁听生必须参加该修读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并按规定时间参加旁听课程的考试。
(七)旁听生课程考核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与所在教学班学生同堂、同卷考核,教师按同一标准评分。
(八)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进修旁听手续。两周内不办理者按自动离校处理,取消旁听资格。
(九)旁听生因故要求终止进修,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工办、教务处、计财处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十)旁听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手册》中所列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旁听资格。
四、收费
(一)旁听生根据修读课程,按学分制进行收费,收费标准按所申请旁听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参见《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旁听生不享受我校助学贷款及减免学费的有关政策。
(二)旁听生报到后如中途要求终止旁听(或自动退学)者,学费一律不退。
五、颁发课程成绩表
(—)修完申请进修的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教务处发放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
(二)旁听生不颁发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学历教育的证书或文凭。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公布日执行。
附件1:上海政法学院旁听生申请表
附件2:上海政法学院旁听生情况登记表
上海政法学院旁听生申请表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出生年月 | 学历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
申请旁听∕进修专业 | ||||||
旁听课程 | 课程名称 | 学分 | 课程名称 | 学分 | ||
总学分 | 学费 | |||||
学生承诺 | 1.承诺在校学习期间,严格遵守我校学生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若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终止其学习资格,所交费用不予退还。因本人原因涉及的各类社会纠纷,均与学校无关。 2.承诺按时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不享受我校助学贷款及减免学费的有关政策。 3、旁听生在指定的班级随堂听课,不得擅自更改听课班级。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 |||||
教务处意见 | 主管领导签字: | |||||
学生处意见 | 主管领导签字: | |||||
计财处意见 | 主管领导签字: | |||||
主管校领导意见 | 主管校领导签字: |
本表一式三份,各相关部门保存一份。
上海政法学院旁听生情况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籍贯 | 照片 | ||||||||||||
文化 程度 | 单位 | 单位 电话 | ||||||||||||||
旁听 专业 | ||||||||||||||||
身份 证号 | 联系电话 | |||||||||||||||
进修 时间 | 年 月 至 年 月 | 现住宿舍 | 号 室 | |||||||||||||
家庭 住址 | 邮编 | |||||||||||||||
课程名称 | 学时数 | 任课教师 | 开课学院 | 学期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