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论坛|“当法社会学面对法律的规范性问题”学术讲座举办-人生就是搏尊龙

发布者:董敏维发布时间:2023-04-26浏览次数:330


2023420日下午1300-1500,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第109期“卓越法律论坛”在法学楼110会议室举办。应学院邀请,吉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生导师杨帆教授以“当法社会学面对法律的规范性问题”为题,为法律学院师生开展了一场精彩丰富的高质量讲座。

在主讲环节,杨帆教授娓娓道来,首先为我们还原了十年前与当下“社会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两场学术争鸣。在第一场争鸣中,双方对二者进行了定义与区分——法教义学是一种“基于法条,对于现有法律问题进行适用”的法学传统,而社会法学所倡导的将法学与社会科学相联结的方法论与前者存在显著区别。十年后的第二场争鸣中,众多学者将争议问题推向更为核心的位置——即“表述实然问题的社会法学能否处理法律的规范性问题?能否突破二者之间存在的鸿沟?”由此,杨帆教授正式引出了本次讲座的核心问题。

首先,杨教授将法哲学意义上的“规范”作为探讨对象,通过阐明不同法学流派对于“规范性”来源的理论观点,梳理出自然法学、实证法学、社会法学三大流派对待法律规范性问题理论脉络:自然法学以理念世界或神的世界的“绝对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根基;实证法学摒弃了法律规范外部“绝对规范”的存在,主张着眼于法律内部,通过基础规范(ground norm)演化、导出独立于外部世界的法律规范;而社会法学在前者的基础上开创出一条新进路,即否认“绝对规范”,也否认法律规范的完全独立性,主张以社会事实作为法律规范的根基。其中实证法学与社会法学的争议焦点就集中于“事实与规范是对立关系及其相互联结的路径

对于相关争议,杨教授从“事实与规范二元对立关系的起源与突破”“以经验研究处理规范问题的进路”“‘社会理论法学’的规范性立场”三个方面对争议问题进行了回应。他指出:其一,西方语言“能指”与“所指”的分离使西方在法律思想领域形成了规范与事实的二元对立。结合知识社会学与现代语言哲学可以得知事实-规范的二元对立仅在西方语境下具有合理来源,且在语言转向之后,观念与可感知的事实之间的对立已经被克服了。而中国的经验理性则更多地从事实的重复中推出规范,明显区别于西方的事实-规范二分。因此,在当前中国语境下,打破事实与规范二分的社会法学具有更强的合理性。其二,杨帆教授指出法社会学的经验研究可以从“价值理性”“情感动机”“习俗动机”与“工具/目的理性”四个角度介入规范性问题的研究。同时,社会法学还对“差异制造事实”与“社会规范”两个层面的两类客体进行描述,以此参与规范性的建构。最后,杨帆教授为我们详细阐明了“社会理论法学”的规范性立场,指出社会法学不仅可以经由“事实到规范”的通路参与法律规范性问题的讨论,社会法学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规范面向,并非纯经验性下的“科学”。“社会理论法学”的概念则是社会学理论与社会法学学术研究相结合的产物,而众多学者都肯定了社会理论具有“为当代法律寻求意义”的目的。杨教授以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为例,探讨了社会理论为法律探寻规范性的可能。

在与谈环节中,吕玉赞教授指出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律的规范性”命题,其中“法律”所指向的必定是实在法。实证法学对于法律规范根基追溯,追溯至基础规范之后,对于基础规范本身正当性的证成仍存在不足,因此对实在法系统自身理性化运作机制的探寻,社会法学中关于系统论思维的运用具有独特的优势。同时,从法教义学自身证成的局限来看,其所能援引的论据多为“正义”“平等”之类的抽象价值,无法完全解决争议,社会法学注重的经验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从外部弥补法教义学的缺漏,二者具有广阔的合作空间。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单独的法教义学或社会法学可以独立解决法律的规范性问题,而应从合作的视角来判断二者共同解决规范性问题的价值。

汪潇博士则以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兴起为背景,提出“法教义学与社会法学之间争论的场域、争论话题是否会发生变化?”的问题。在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能以技术手段对事实性问题进行分析处理的情况下,可以将人的能力从事实分析中解放出来,转而着重对于价值性、标准性、规范性问题等人工智能无法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此时,社会法学所起到的联结事实与规范的作用是否会发生变化?将科技前沿问题与法学传统相结合,有可能为我们打开新的理论视野。

魏治勋教授在对讲座进行脉络梳理后,以资本论为例,指出在社会事实堆积基础上若能够成立规范性判断,其中必然包含价值性判断的环节,否则规范性判断是不可能的。法的规范性问题实质是法的本质属性、法的应然性从何而来的问题,在将道德商谈、伦理商谈与法律商谈进行层层区分的基础上,作为基本规范的法律具有继续向前追溯的可能,其最终源头为主体间性道德性共识,而道德性共识显然属于价值判断范畴。由此,魏治勋教授提出一个问题:“社会法学能对规范性命题提供什么?”若社会法学宣称自身的价值立,则可能解决规范性问题,只有进行价值判断才能最终导出法律的规范性。同时,魏治勋教授还提出应重新确立事实-规范间关系的新定位——二元思维是现代性思维的本质,是构造概念时常用的思维。事实与规范概念本身虽存在二分的关系,但二者最终统一于具有目的和价值目标的人的理性行为”,而“人的理性行为”必定是具有价值与目的指向的因而,法律只能在商谈的基础上众多理性行为选择过程中所达成的主体间性的真理性共识则就在法律层面消弭了事实与规范的二分,进而还原为事实与价值合一的状态可见,法律的规范性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事实与规范间的关系问题,最终还需进行社会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共同讨论。

讲座最后,主持人刘星显处长对本次讲座进行了高度评价,认为杨帆教授抛出并回答了许多极具研究价值的学术问题,各位与谈人一起对各项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刻分析,达成了某些重要理论共识,使得参与讲座师生都收获颇丰。撰稿:许欣雨;摄影:孙新博

法律学院

2023426


网站地图